提前退租但未解约,剩余租金还需要支付吗?看紫阳案例
2026/10/16 14:42 来源:紫阳法院 阅读:550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紫阳的小张与小李签订租房合同,约定小张承租小李的房屋一套用于经营使用,租期五年,自2024年10月1日起至2029年9月30日止,租金每年140000元,按年度提前支付,每年10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小李将房屋交给小张使用后,小张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后,因经营不善欲退租,并于2025年9月30日腾空房屋,但双方未就退租达成协议,小张也未继续支付后期租金。2026年4月,小李诉至紫阳法院,要求小张支付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房屋租金。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接收该案后,详细查看双方争议的合同及相关证据,向小张了解退租原因及是否与小李协商过退租事宜,小张表示租赁房屋一年后因自己经营亏损,将房屋腾空并寻找下家租赁,与小李电话沟通过这些事情,小李是知道自己退租这件事的,但未达成书面解除租赁的合同。法官将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的法律规定向被告释明,如解除租赁,须双方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才算解除。
同时,法官也向小李客观释明小张面临的实际经营亏损现状,细致剖析纠纷背后的法律症结:双方当初终止合作时,因法律意识不足,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正式解除合同,由此引发本次争议。结合案件实际,劝导小李充分考量对方的现实困境,在租金金额方面酌情予以退让。
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租赁合同,并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25000元,当庭支付5000元,3个月内支付下余20000元。
法官说法
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本案被告虽在承租房屋一年后欲解除租赁,但其腾空房屋、给原告打电话告知的方式非法律意义上的“退租”,不符合法律规定,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法官为减轻被告损失,同时兼顾原告意愿,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最终促成调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黄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