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返回途中从货车车厢掉落受伤,责任应当如何划分,看紫阳案例
2026/09/23 15:14 来源:紫阳法院 阅读:233
基本案情
汉王的张某安排汉阴的吴某前往某处农场务工,同时,张某指派汪某驾驶由其实际管理调配的多用途货车,接送务工人员往返工地与宿舍。返程途中,车厢门意外松脱,吴某从货车车厢坠落,造成右侧髋臼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等伤情,住院治疗12 天。
吴某伤情经司法鉴定,未构成伤残等级,评定误工期 120 日、护理期 30 日、营养期 60 日。事故发生后,张某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吴某遂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某、汪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法院调解
2026年8月,案件审理后,张某称:这件事应属于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吴某自身私自爬上货车车厢,明知货运车辆禁止载人仍然搭乘,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同时申请追加劳务发包方参与诉讼;汪某辩称,货车不能载人,吴某自行登上货车车厢,损害后果应当由吴某自负。
承办法官审阅案件资料后认为:涉案事故既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范畴,同时也符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特征,形成请求权竞合情形。庭审过程中,法庭依法向当事人吴某充分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权利选择范围,吴某最终明确选择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主张自身合法权益。据此,承办法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开展后续审理工作。
汪某作为案涉车辆直接驾驶人,明知货运机动车严禁载客,仍然执行载客行为,行驶前未检查车厢门锁闭状态,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但汪某驾驶车辆接送工人属于执行张某安排的工作任务,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由张某承担。
张某作为车辆实际管理、支配人,负有管控车辆用途、制止违法载人行为的安全管理义务,存在管理缺位过错。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货运车车厢严禁载人,仍然违规搭乘货车车厢,未尽到自我安全防护义务,自身对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结合各方行为过错程度、损害因果关系,法院认定张某承担 70% 赔偿责任,吴某自行承担 30% 责任。对吴某主张的各项损失,结合票据、鉴定意见、相关赔偿标准予以核定;扣减张某已经垫付的费用后,判决张某赔偿吴某各项损失 14061.06 元,驳回吴某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货运货车车厢不具备客运安全条件,货运车厢不是 “便民班车”,禁止载人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务工往返出行切勿心存侥幸,不能图省事、省路费,违规搭乘货车车厢。一方面,用工负责人、车辆管理人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安排货运车辆违法载客,要为务工人员提供安全合规的通勤方式,排除出行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务工人员自身要绷紧安全这根弦,拒绝搭乘货运车厢这类不安全的交通工具,充分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
一旦发生人身损害,法院会结合各方过错划分赔偿责任,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的,需要自行承担部分损失。生命安全重于便利,只有各方都严守法律规定,才能最大限度防范人身伤害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文字:民庭 王姝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