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

鉴定参与度成保险公司“挡箭牌”?看法院如何判定

2026/09/22 15:05 来源:旬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1.1万

一纸鉴定意见书认定交通事故对死者死亡的过错参与度后,保险公司提出抗辩:商业险赔付应当先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划分,再叠加过错参与度核算赔偿。这样的赔付主张,法院究竟该不该支持?

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击碎了一个普通家庭平静的生活。2025年9月,老赵骑着摩托车途经国道一交汇路口,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老赵负事故主要责任,对方车辆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的瞬间,老赵身受重伤,被紧急送往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躺在病床上的十三天里,家属日夜守在重症室外,满心期盼能够出现转机,可命运终究没能眷顾。老赵最终因脑梗死抢救无效离世。翻看入院病历,上面清晰记载着,老赵六年前曾遭遇脑外伤,还做过腰椎手术,有着既往旧伤病史。

痛失至亲,悲痛万分的小赵于2026年1月向旬阳市人民法院棕溪法庭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途径为父亲讨回应得的赔偿。

本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件,却因为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生出巨大的争议。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对本次交通事故与老赵死亡结果的参与度进行鉴定。

2026年4月,鉴定意见载明:本次交通事故是诱发老赵死亡的诱因,事故对死亡结果的参与度为5%‑15%。

法庭再次开庭审理,矛盾直接摆在了法庭之上。保险公司当庭提出抗辩意见,主张商业险赔付,应当先按照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比例核算,再叠加死亡结果的过错参与度,以此确定最终仅赔偿10%。

听到这番说法,小赵满脸错愕,她难以置信地向保险公司发问:“你的意思是,赔偿金额既要核算事故责任比例,还要再乘以10%的参与度吗?”

得到对方肯定的答复后,小赵瞬间红了眼眶,泪水止不住地滑落。父亲离世的伤痛还没有平复,若是赔偿款经过两层比例层层扣减,到手的赔偿寥寥无几。她声音哽咽,满心委屈与绝望:“那我该怎么跟已经逝去的父亲交代……”

法庭之上,面对当事人的悲痛与争议,承办法官没有简单机械套用鉴定意见,而是细细梳理案件事实,深挖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本意。法官认为,老赵自身的既往体质、旧伤病史,只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客观基础,并不属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过错。司法鉴定中的损伤参与度,仅用于评判事故损伤与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联,不能直接作为扣减侵权人赔偿责任的依据。

据此,法庭没有采纳保险公司叠加参与度扣减赔偿的抗辩意见,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划分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之后,保险公司依旧坚持自己抗辩理由,不服判决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6年7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同年8月,保险公司履行判决义务,足额将赔偿款项交付小赵一家。历经半年辗转,这场揪心的纠纷终于尘埃落定。(作者:王梦霖


编辑:知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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