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为何主动缴纳罚金,都是因为上了这个名单……?看陕西安康紫阳案例
2026/08/12 17:03 来源:紫阳法院 阅读:2775
不法分子无视法律尊严与他人权益,入户实施盗窃,不仅侵犯公民财产安全,更破坏住宅安宁。
一、案情简介
王某涉嫌盗窃犯罪一案,由紫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定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裁判文书生效后,王某服刑完毕,却始终未主动履行罚金缴纳义务,长期搁置、拒不履行财产刑给付责任。为切实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与司法权威,规范财产刑执行工作,刑事审判庭按照工作流程,将该案罚金移送执行局启动执行程序。
二、法院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依法对王某名下金融账户开展线上线下查控,依法冻结其名下银行卡,并从中扣划存款238.94元,该笔款项已按财政管理规定足额上缴国库。
扣划完毕后,承办法官持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线下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全面摸排王某房产、车辆、存款、经营收入等财产线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均未查询到王某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严肃财产刑执行力度,彰显生效裁判约束力,本院依规将王某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措施。
信用惩戒实施后,王某日常生产生活处处受限。2026年8月,王某委托其兄长主动来到我院执行局对接办案法官,坦言对当年触犯法律、拒不履行罚金义务的行为十分懊悔。王某表示,被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后,自身出行、消费处处受限,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筹措创业资金均被直接驳回,“失信被执行人”的标签也给自己带来巨大精神压力,对个人工作、生活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经过深刻反思,王某主动提出愿意一次性缴清剩余罚金761.06元。
王某足额缴纳剩余全部罚金后,我院第一时间依规操作,解除对王某采取的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等全部信用惩戒措施,及时修复其失信记录,恢复正常社会信用,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惩教并举。
三、法官说法
成为法院认定的“老赖”(失信被执行人),后果是财产、出行、消费、经营、信用受限,严重的可能构成“拒执罪”,甚至可能影响子女考研、考公、考事业单位及参军。
紫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严格区分失信与失能,用全社会联合惩戒提高失信成本、倒逼履行、兑现胜诉人的权益,维护司法权威,让赖账者代价惨重、让胜诉者权益落地。(文字:马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