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

陕西安康白河法院:课间嬉闹有边界,致人受伤需担责

2026/08/10 16:45 来源:白河法院    阅读:2019

近日,陕西安康白河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未成年人课间嬉闹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次为校园安全敲响警钟。

【案情简介】

付某某与焦某某系某小学同班同学。5月6日,二人在课间玩闹时,焦某某不慎将付某某撞至教室后排柜子上,导致付某某胸部受伤,前肋骨骨折,付某某家人先后带其前往多家医院检查、治疗,产生各项医疗费用。因赔偿事宜多番协商未果,付某某遂将焦某某及其父母、所在学校诉至白河法院。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家长及学校开展沟通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三方就责任划分各持己见、争议较大。为准确厘清各方责任,干警当庭播放事发当日监控录像,完整还原案件经过,同时组织三方逐一提交证据并开展质证。在此基础上,干警向三方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同类生效案例以案释法。

经梳理,本案中焦某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涉事学校事发后及时处置、积极介入,推动化解,且事发前也多次通过班会等各种形式加强安全教育责任宣传,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历经六个多小时的面对面协商与背对背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焦某某父母当场给付赔偿款,矛盾得以妥善化解。原告亦自愿放弃要求学校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寄语】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校园侵权责任认定,不限于故意伤害等主动施暴行为。若学生因争执推搡、玩耍嬉闹等行为致使对方摔倒碰撞受伤,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亦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若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遵守校纪校规是每位在校学生的行为准则,同学之间玩耍应当注意限度,避免因危险游戏造成自己及他人损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通讯员:张建平 王顺勤)


编辑:知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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