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白河法院:犬只追车致人摔伤 饲养人疏于看管需担责
2026/07/20 17:11 来源:白河法院 阅读:2815
日常遛狗看似寻常小事,若疏于看管极易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少养犬群众存在法律认知误区,认为只要自家犬只没有撕咬他人,即便造成路人受伤也无需承担责任。事实上,犬只追逐、惊吓行人致使对方避让摔倒,同样构成饲养动物侵权,饲养人应当依法担责。7月16日,陕西安康白河法院承办法官上门开展现场调解与就地普法,成功化解一起犬只追车致人摔伤的邻里赔偿纠纷,用真实判例明确养犬法律义务,引导辖区群众依法、文明、规范养犬。
事发当日,袁某在正常骑行途中,突遭王某饲养的犬只沿路追逐。袁某受惊后紧急避让,车辆失去平衡摔倒,身体多处受伤,后续产生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多项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分歧巨大。王某辩称自家犬并未咬伤袁某,对方摔伤与自己无关,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袁某多次私下协商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主张王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结合案情研判,该案属于邻里小额民生纠纷,事实清晰、争议不大,若走完整庭审流程易加剧邻里隔阂、增加双方诉累。为践行司法为民,传承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法官决定上门开展现场调解。
调解现场,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法官先耐心倾听二人诉求,厘清核心争议点:王某是否需要为犬只追逐致人摔伤承担赔偿责任。针对王某“未咬伤就无责”的认知误区,承办法官逐条释明法律条文,并结合同类典型案例辅助解读,清晰告知其饲养人的法定管理义务。
明晰法律权责后,法官兼顾情理开展劝导:双方系同村乡邻,平日相处和睦,建议袁某从邻里情谊角度适当缩减赔偿诉求;同时督促王某正视自身看管疏漏带来的损害后果,主动承担相应赔偿。
经过多轮耐心沟通、调解疏导,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赔偿协议,王某当场一次性足额支付全部赔偿款,该起动物侵权纠纷得以圆满化解。调解结束后,法官就地开展普法宣传,重点叮嘱王某严格看管犬只,做好牵引约束,杜绝犬只追逐路人、车辆等危险行为,避免再次引发侵权事故。王某深受触动,表示今后会规范养犬,加强犬只看管约束。
法官提醒: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认定,不限于撕咬、扑抓等直接肢体伤害。若犬只追逐、冲撞、持续吠叫等行为让路人产生恐慌,受害人为规避危险紧急避险摔倒受伤,损害结果与犬只危险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饲养人、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
文明养犬是每位饲养人的法定义务,外出遛犬必须规范佩戴牵引绳,杜绝犬只脱离管控冲上道路追逐行人和车辆。放任犬只自由游荡引发人身、财产损害,饲养人不能以“犬没有咬伤他人”作为免责理由,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通讯员:梅蕾 阮翠)(张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