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开烤肉店装修工人不慎摔伤,责任如何分担?看陕西安康紫阳案例
2026/07/13 16:53 来源:紫阳法院 阅读:966
案情简介
陕西安康紫阳的郑某、汪某、牟某三人合伙筹备经营烤肉店,将门店装修工程对外发包。2024年5月,三人与戴某签订《装修设计、施工协议条款》,协议抬头承包方为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但仅戴某个人签字、公司未加盖公章,实际是由戴某个人承接全部装修劳务施工,工程总价68000元,承包方式为纯劳务、不含材料。合同签订后,戴某联系叶某到案涉工地从事拆墙工作,承诺日薪200元,并为叶某提供施工脚手架。
2024年5月施工当日,郑某在现场协调施工事宜,叶某拆除墙体过程中,墙块掉落撞击脚手架,致使其从架体坠落、头部着地严重受伤。经多家医院诊疗,叶某确诊颅骨骨折、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肩锁关节脱位等十余处损伤,住院治疗23天。经司法鉴定,叶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后续治疗费预估10000元。事故发生后,仅郑某垫付医疗费2909.50元,其余相关人员均未赔付任何费用,经人民调解无果,叶某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戴某、郑某、汪某、牟某四名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20余万元。
法院审理
2026年6月,紫阳法院审理了该案,通过庭审及各方提供的证据,经审理查明:
案涉装修协议虽列明建筑公司为承包方,但无公司盖章、无公司实际履约行为,戴某自认合同与该公司无关,法院依法认定戴某系装修工程实际承揽人,其自行联系、安排叶某进场施工、提供作业脚手架,双方成立个人之间劳务关系。
郑某、汪某、牟某系合伙发包人,在选任施工方时未审核戴某建筑施工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存在明显选任过失;原告叶某作业时未尽安全审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
法院结合各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比例:1. 戴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提供合格安全防护设备、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承担40%赔偿责任;2. 郑某、汪某、牟某合伙作为工程定作人,存在选任过错,共同承担30%赔偿责任;3. 原告叶某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自行承担30%过错责任。
经核算,原告叶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损失合计十九余万元。扣减郑某预先垫付医疗费后,法院最终判决:戴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七万余元;郑某、汪某、牟某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五万余元。
法官说法
门店、家装装修发包时,优先选择具备正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的装修企业,签订规范书面施工合同,留存对方资质证明,拒绝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个人; 施工承包方必须配齐安全帽、防护绳、稳固脚手架等安全设备,落实现场安全巡查、风险提示,严禁无防护高空、拆墙作业;务工人员上岗前主动检查安全设施,严格规范施工,杜绝冒险作业,受伤后及时留存医疗票据、聊天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依法维权;合伙经营商事活动,全体合伙人共享收益亦共担风险,对外施工、采购产生的侵权债务,合伙人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文字: 王姝婷)(张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