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

一男子受托办事未履约还拒不退还委托费?看蒿坪法庭怎么处理

2026/07/02 16:40 来源:紫阳法院    阅读:5236

案情简介

陕西安康紫阳双安镇的钱某因与他人存在民间借贷纠纷,自身缺乏诉讼经验,经他人介绍找到王某,双方口头约定由王某帮忙找律师全权代理该起民事案件,应王某要求,钱某一次性向王某指定账户支付费用30万元。

钱款转账交付后,钱某多次催促王某让律师启动诉讼程序、递交立案材料,但一直未果,无奈之下钱某自行委托另外的律师处理自己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与王某的合同根本目的未实现,钱某多次要求王某退还已收取的全部委托费用。王某却拒接电话,无奈之下,钱某向紫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全额返还委托代理费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

2025年6月,蒿坪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核对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催办沟通记录等证据,查明被告王某在收受委托款项后,未按照约定完成委托事项,未履行委托合同核心义务,属于未完成受托事项、根本性违约。

法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委托合同相关规定释法明理: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特定事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此案中,因受托人的过错、未履行义务导致委托事务无法完成,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未对应服务的全部或部分费用。针对本案事实,王某未完成委托事项,无权收取委托代理款项。

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王某退还全部委托款项30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法官说法

委托代办法律事务务必签订书面合同、留存付款凭证,受托人未按约定完成受托事项,委托人依法有权要求返还对应服务费用,遇拒不退钱情形可起诉维权。(文字: 荆莹莹)(张涛)



编辑:知夏

社区文化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