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仅夫妻一方签字,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看紫阳案例
2026/06/26 14:27 来源:紫阳法院 阅读:4161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陕西安康紫阳县麻柳镇居民罗某、李某夫妇因家庭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好友张某借款,累计借款金额12000元。借款到期后,张某多次向罗某、李某夫妇催要欠款,二人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多次催讨无果后,张某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依法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罗某、李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
2026年5月,紫阳县人民法院毛坝法庭依法对该案进行审理。经法庭审理查明,案涉借款发生在罗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主要用于二人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同时,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能够清晰印证借款经过、借款金额及欠款事实,足以完整证实借贷关系真实、合法、有效。
庭审中,罗某提出:借条仅有其个人签字确认,妻子李某并未在借条上署名,该笔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与李某无关,不应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承办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具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涉案借款虽仅有罗某单方签字,但款项实际用于夫妻共同家庭生活,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罗某、李某夫妇需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最终判决:罗某、李某向张某偿还借款12.000元及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借款虽只有罗某一人签字,但李某在微信聊天中对借款予以追认承诺还款,且借款用于日常生活,因此,罗某和李某都需要对案涉借款承担偿还责任。(文字:张勇)(张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