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

民间借贷月息3分,法院支持吗?看紫阳案例

2026/06/15 14:18 来源:紫阳法院    阅读:5200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毛坝镇的唐某因项目资金周转困难,向同镇的覃某借款2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3分,即每月利息600元。自2019年12月起,唐某按每月600元向覃某转账,截至2022年3月共支付了16800元。

2023年1月,覃某称唐某已经10月未还款,共计6000元,并要求唐某立即全额偿还,否则就拿喇叭等去唐某家门口喊话催款。当时唐某工程款还没到位,还有工人工资要发,确实手头紧张,但怕覃某真的会来自己家,就去找覃某。覃某强烈要求更换借条,于是唐某把第一次的借条抄了一份,只是修改了时间,未修改金额。同时又出具了上述所说的未偿还的的10个月的借款本金及利息6000元的一张新的借条。俩张借条,一张载明借款金额为20000元,于2023年9月前还清;一张载明借款金额为6000元,于2023年6月前还清。

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再还款,覃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

毛坝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通过庭审调查查明,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借款本金的认定、利息约定的合法性,以及超出法律保护上限的利息如何处理。

审理中,被告辩称借条是受原告逼迫所写,且借款本金仅为20000元,已支付的款项应抵扣本金,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结合双方转账记录、借条及庭审陈述,认定借款本金为20000元,双方前期口头约定月息3分的事实成立。

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存在“两线三区”的保护标准,法官对被告已支付的利息进行分段核算: 1. 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19日,双方约定的月息3分(年利率36%),在当时法律保护范围内,被告已支付的利息部分,无权要求返还或抵扣本金。2. 2020年8月至2022年3月,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调整为一年期LPR的4倍(本案中为年利率16.6%),被告已支付的超出部分利息,应抵扣借款本金。

经核算,被告已支付的16800元中,超出法律保护上限的利息为6018元,应抵扣本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剩余本金13982元及合法利息,对原告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利率不是想定多少就定多少,民间借贷利率有明确的法律保护上限:2020年8月20日之前,受“两线三区”规则保护,年利率24%以内的部分受司法强制保护,24%-36%之间为自然债务区,借款人自愿支付后无权要求返还;2020年8月20日之后,利率上限统一调整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法律不予保护。口头约定利息,有证据才受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如果没有书面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利息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出借人能提供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利息约定,法院会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和证据情况,依法认定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文字:民庭 王姝婷)(张涛)



编辑:知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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