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

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该谁还?看蒿坪法庭案例

案情回顾

紫阳蒿坪镇的甄美丽和贾英俊曾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二人因家庭资金周转需求,共同向好友王某借款3万元,并共同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借款发生后,二人一直未结清。后甄美丽和贾英俊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未提及该笔共同借款的承担事宜。

离婚过后,债权人王某多次向二人催要剩余借款,二人互相推诿,均认为债务不应由自己独自承担,还款事宜迟迟没有进展。无奈之下,王某将甄美丽和贾英俊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调解

2026年5月,蒿坪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梳理案件脉络。经审理查明,案涉借款发生在甄美丽和贾英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为二人共同签字确认,符合民法典中共债共签的法定情形,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法律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内部约束力,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即便二人离婚时未对该笔债务作出约定,也无法免除双方的连带清偿责任。

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且各方当事人存在调解基础,为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高效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决定优先采用调解方式处理本案。庭审前后,法官分别与甄美丽和贾英俊沟通谈心,结合典型案例细致讲解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告知二人,婚内共同签字借款即代表达成共同举债合意,离婚并非债务免责的理由,任何一方都不能以离婚、债务未约定为由拒绝还款。若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不仅会影响个人征信,还会产生额外诉讼成本,得不偿失。

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甄美丽和贾英俊终于放下分歧、达成共识,与债权人王某共同签订调解协议。双方明确了各自的还款金额与还款期限,承诺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达成调解协议:甄美丽与贾英俊各向王某偿还15000元,一场因婚内共同债务引发的纠纷就此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遵循共签共担、共享共负原则,婚内共同签字借贷需审慎考量,认清签字背后的法律责任。办理离婚手续时,切勿只注重财产分割,务必全面梳理婚内全部共同债务,在离婚协议中清晰明确约定债务主体、分担比例、偿还方式等内容,做好权责厘清。即便夫妻双方对内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该约定也仅对内有效,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文字: 荆莹莹)(张涛



编辑:知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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