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彰法威 耐心释法化坚冰
“我现在没钱,连自己的修车钱都还没要回来!”5月12日,面对上门执行的法官,被执行人刘某情绪激动地大声辩解道。
该案的起因要追溯至2023年,王某无证驾驶登记在刘某名下的机动车,不慎将李某撞伤。事故发生后,李某诉至汉阴县人民法院,要求王某和刘某赔偿损失。案件判决生效后,王某很快履行了赔偿款,但车主刘某却迟迟未履行,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该案后,汉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第一时间对刘某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并依法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督促其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但刘某既不履行赔偿责任,也拒不接听执行法官的电话。无奈之下,执行法官只能多方打听后前往刘某家中了解情况。不料刘某及其家属在知晓法官来意后,却拒绝配合执行工作。
法官深入了解后发现,刘某坚持认为是王某擅自驾驶自己的车辆引发事故,应由王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执行法官意识到,刘某并非刻意对抗执行,而是对相关法律规定存在认知误区。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法官认为,如果简单的采取强制措施,不但无法执行到位,还可能激化双方矛盾。于是,在稳控住刘某及其家人的情绪后,执行法官对刘某展开了细致入微的普法释法工作,并对刘某提出的质疑一一进行了答复。最终,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刘某终于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当场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履行赔偿义务,该起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在执行工作中,既要靠雷霆万钧的“硬拳头”,也要靠循循善诱的“软说服”,刚柔并济、法理相融,才能“判的准”“落得下”。汉阴法院执行局始终秉持刚柔并济的执行理念,用心用情办好每一起执行案件,以实干践行司法为民的初心使命。
法官寄语:依据《民法典》和即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当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机动车管理人、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出借、出租机动车前,务必严格核查车辆使用人是否具备合法驾驶资质、是否符合驾驶条件,切勿因一时好心疏于核查,最终招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与经济损失。(通讯员:张冰)(张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