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岭男子酒驾被罚不悔改醉驾被查判拘役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家喻户晓的交通安全准则,更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然而现实中,仍有部分驾驶员心存侥幸、漠视法律,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短期内多次酒后驾车上路,反复触碰交通安全底线,最终为自己的任性行为付出沉重的刑事代价。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界岭镇的彭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自己家中出发,沿万家梁方向行驶,行驶途中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彭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25mg/100ml,属醉酒。另查明,2024年1月彭某酒后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被紫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予以行政处罚。紫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某犯危险驾驶罪向紫阳县人民法院一起公诉。
法院审理
2026年4月,紫阳法院审理认为:彭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彭某2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当从重处理。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彭某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受过行政处罚,血液酒精含量已达到180毫克/100毫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八)项的规定,一般不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被告人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说法
道路交通安全关乎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安宁,拒绝酒驾是每位驾驶人的法定义务。本案警示广大群众,切勿心存侥幸酒后驾车,更不能在违法受罚后以身试法、重复犯错。广大驾驶员要时刻绷紧交通安全之弦,自觉摒弃酒后驾车、无证驾驶、超速超载等交通陋习,牢固树立文明守法、安全出行的理念,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文字:刑庭 陈春梅)(张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