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小伙沦为“手机口”工具人,被紫阳法院判刑!
只要提供2部手机动动手指,每天就能躺平,日进斗金,这样的赚钱机会你心动吗?若心动又行动的话,你就沦为了诈骗分子的帮凶,涉嫌“手机口”诈骗,等待你的不止一对“玫瑰金手镯”那么简单。
基本案情
自2023年上半年开始,紫阳县的小王、小李、小明、小红陆续接触到打“手机口”帮助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活动,为获利,四人与上线联络、对接,在紫阳多地使用自己及他人多张手机卡拨打无线“手机口”(两部手机免提实现语音中转)和有线“手机口”(两部手机下载语音APP实现语音中转)诈骗电话,帮助他人实施诈骗犯罪,致使全国多地多人被骗共计394476元。紫阳检察院以4人犯诈骗罪向紫阳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紫阳法院审理认为:小李、小明、小王、小红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获得非法利益,以拨打“手机口”的方式,为上游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致使被害人财产被骗,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四人均未直接实施诈骗,在电信诈骗链条中仅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小李、小明、小王、小红庭后积极退交违法所得及公诉机关建议的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小李、小明、小王、小红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小李、小明、小王、小红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经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紫阳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认为小李、小明、小王、小红符合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并建议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罚,对小李、小明、小王、小红宣告缓刑,其再犯罪的风险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宣告缓刑。四被告人的非法所得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小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
二、被告人小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
三、被告人小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
四、被告人小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五、对被告人小李、小明、小王、小红分别退缴的违法所得39125.16元、41611.96元、28789.16元、41482.0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即小李持有的手机一部,小明持有的手机五部,小王持有的手机三部、手机SIM卡五张及语音传输线两根,均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持续翻新,“手机口”语音中转成为诈骗团伙规避监管、实施犯罪的常用手段。不少不法分子瞄准辨别能力较弱的在校学生,以高薪轻松兼职为诱饵,引诱青少年参与“手机口”业务,沦为诈骗犯罪的共犯。广大在校学生务必清醒认识,网络上“日结高薪、操作简单”的陌生兼职多为犯罪陷阱,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充当“手机口”中间人、引流跑分等行为,均属于违法犯罪。切勿因贪图小利触碰法律底线,沦为电信诈骗的工具人。
(通讯员:陈春梅)(张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