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

为日薪争议一老板拖欠工资?看毛坝法庭咋处理

案情简介

渭南董某与瓦庙的唐某之前通过他人介绍认识。2024年 ,唐某电话联系董某为其提供外架劳务,双方电话中口头约定日工资为300元/天。口头约定达成后,董某便在3月至10月在唐某承包的工程中从事外架劳务,共务工173.7天,按约定应得劳务工资52110元,唐某已支付35600元,剩余16510元经董某多次催要,唐某均拖延支付,董某遂诉至紫阳法院,要求唐某支付剩余的工资。

法院审理

2026年3月,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两人均在外务工,线下开庭不便,遂使用云上法庭线上调解处理,组织双方庭前调解。

根据唐某陈述,其对董某为自身提供相应劳务的基本事实予以认可,但双方就劳务工资的具体计算标准及未付金额存在争议。唐某主张,双方实际约定的劳务报酬标准为250元/天,且其已陆续向董某支付了大部分劳务款项,目前仅剩余6000余元工资尚未结清。而董某则称,双方当初口头约定的日工资标准为300元/天,但其未能提交相应证据对该主张予以佐证。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在案证据情况,承办案件人员一方面依法向董某释明其需对自身主张的工资标准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另一方面积极向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引导双方理性协商、互谅互让。

经承办人耐心沟通协调,双方最终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唐某在五日内一次性向董某支付剩余劳务工资共计7500元。目前,上述劳务工资款项已全部履行到位,该劳务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建筑用工中,大部分都是通过电话约定劳务内容、工资标准,属于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依法具有法律效力。但口头约定的最大风险在于举证难,一旦双方对合同内容产生争议,无书面凭证难以直接证实。因此,订立劳务合同时,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劳务内容、支付时间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纠纷无据可查。另外在务工期间,要注意留存考勤记录、工作成果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这些都可能成为后续维权的重要依据。

(通讯员:王姝婷)(张涛)


编辑:知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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