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

拾得遗失物岂能一丢了之?法院调解守护聋哑儿童“有声”希望

“我要是不捡,这东西早就没影了,现在弄丢了还要我赔这么多?”在旬阳市法院高新法庭,年过七旬的陈大爷眉头拧成一团,一遍又一遍念叨着自己的“好心”,语气里满是不解与不甘。而对面的李大姐,双手紧紧攥着女儿的人工耳蜗说明书,声音哽咽得几乎说不完整一句话:“这是我女儿的‘耳朵’啊!才用了不到五个月,一万五千块的设备,要是您没捡走、没扔进垃圾桶,我们早就找回来了!”

正月初一,万家灯火庆团圆,本是阖家欢聚的好日子,李大姐却遭遇了一场揪心意外。当天,她带着女儿外出拜年,孩子佩戴在耳边的人工耳蜗外机不知何时不慎滑落遗失。这台小小设备,不是普通的贵重物品,而是聋哑女儿感知世界、学着开口说话的唯一“桥梁”,才刚刚陪伴孩子五个月,还带着孩子耳后的温度。

发现遗失的那一刻,心急如焚的李大姐顾不上过年的热闹,立刻报警求助。可偏偏赶上春节假期,监控调取受限,她顶着寒风在遗失路段来来回回找了无数遍,问遍了路边的商户和路人,几经周折、多方打听,才艰难锁定了捡拾者——同小区的陈大爷。

原来,当日下午4时许,陈大爷在小区附近散步,途经遗失地点时,看到了掉在地上的人工耳蜗外机。他随手捡起,看了看觉得是个“不起眼的小物件”,便随手扯下设备外层的保护套,丢在原地,之后又放任孙子扔进垃圾桶。没人想到,这一丢,就彻底断送了设备找回的可能。当晚,垃圾清运车准时到来,将包含设备的垃圾全部运走,这台承载着孩子“有声”希望的设备,再也找不回来了。

面对李大姐的索赔,陈大爷的态度十分坚决,只愿意拿出2000元作为“补偿”,他坐在法庭的长椅上,反复辩解,始终觉得自己没做错:“我捡起来是帮了她,总比让来往的车碾碎、被人踩坏强吧?现在弄丢了也不是我故意的,凭什么要赔这么多?再说了,这么贵重的东西,她自己不贴身保管好,丢了还赖我,要赔也得一人一半!”

而李大姐的愤怒与委屈,比陈大爷更甚几分,她站起身,声音里满是无助与激动:“我发现孩子的外机丢了,连口气都没喘,半小时内就顺着原路往回找,要是您没捡走,我们顺着路肯定能找回来!这耳蜗外机是我女儿的命根子,是她的生活必需品,没有它,孩子连一丝声音都听不到,连别人叫她都反应不过来。现在不仅要花重金重新买,还耽误了她的语言学习和康复训练,这损失谁来赔?”双方争执的声音越来越大,最终,这场因“好心捡物却随意丢弃”引发的纠纷,闹上了法庭。

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机械办案,而是读懂了双方背后的委屈与无奈,决定以调解为先,分别找双方谈心谈话,既讲清法律的底线与边界,也传递人情的温度与善意,努力化解这场特殊的矛盾。

面对依旧满脸委屈的陈大爷,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语气温和却坚定:“大爷,您捡东西的初衷是好的。但根据《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后,您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这不是道德要求,而是法律规定。您不仅随手丢弃了设备的保护套,还任由孙子将设备扔进垃圾桶,这已经属于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存在明显过错,确实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官顿了顿,又放缓语气,着重说道:“更重要的是,李大姐的女儿是聋哑人,这台人工耳蜗是孩子的‘耳朵’,是她融入生活、感知温暖、学习说话的根本。您的一时疏忽,看似是丢了一个‘小物件’,却给这个特殊的孩子、这个普通的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

另一边,面对依旧情绪激动的李大姐,法官则温情劝解,共情她的处境:“大姐,我特别理解您的心情,孩子的‘耳朵’丢了,您的愤怒和委屈,我们感同身受。但现在咱们得面对现实,设备已经被垃圾清运车运走,确实找不回来了。陈大爷年事已高,家里经济条件也有限,要是您坚持要全额赔偿,案件审理周期会很长,一来二去,反而会耽误孩子重新配置设备、进行康复训练的时间,得不偿失。”

法官进一步引导:“咱们各让一步,既能尽快解决问题,让您能早点给孩子重新配上外机,也能让陈大爷认识到自己的问题,这样既维护了孩子的权益,也给彼此留一份体面,最重要的是,能让孩子早点重新听到声音,不耽误她的成长,您说对吗?”

在法官的耐心沟通、情理感召下,双方的情绪渐渐平复下来,紧绷的态度也逐渐软化。陈大爷沉默了许久,终于缓缓低下头,脸上的委屈渐渐被愧疚取代,他终于认识到,拾得遗失物从来不是“捡了就算”,妥善保管、及时归还,才是法定的责任,自己的一时疏忽,确实给这个特殊群体带来了难以挽回的伤害;而李大姐,看着法官真诚的眼神,也想起陈大爷的年纪,渐渐体谅到他的实际情况,愿意放下执念,做出让步。

最终,在法官的见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陈大爷一次性赔偿李大姐10000元,款项当场履行完毕。李大姐眼眶依旧泛红,语气却格外坚定:“谢谢法官,这笔钱能让我尽快给孩子重新配外机,不耽误她的生活和训练,太感谢您了。”陈大爷也在调解协议上郑重签下自己的名字,长长舒了口气,语气诚恳地说:“我明白了,以后再捡到别人的东西,要么赶紧还给人家,要么交给派出所,再也不能随便丢了,也不能再犯这样的错了。”

案件圆满了结,但背后的法律意义与道德启示,却值得每一个人深思。承办法官也借此提醒广大市民: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妥善保管拾得的遗失物,更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捡到他人遗失物后,应及时主动归还失主,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妥善保管,切勿因一时疏忽、侥幸心理,随意处置遗失物。要知道,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尤其是针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生活必需物品,更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多一份细心、多一份善意,用法治的底线守护每一份“不可或缺”的生活希望,用善意的举动温暖每一个需要帮助的人,让拾金不昧的美德,在法治的护航下,传递更多温暖与力量。

(作者: 鲁韵琳)(张涛)


编辑:知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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